在大多数有关反腐败的新闻中,都有“双规”一词,大多数贪官的犯罪情节,都是通过“双规”被揭露的。有人形容,官员们不怕检察官,就怕“双规”。不过,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反腐败利器是一种治乱用重典的非常之举,如何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双规”的正式说法是“两规”“两指”,它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而纪检监察机关可用的武器却相当有限,于是,“双规”应运而生。1990年底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这样,“双规”就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运用这一措施,纪检监察部门查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
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被调查者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已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近年来,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予。
为此,自诞生之时起,“双规”其实就在发生变化。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尤其是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给“双规”制度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
第一,更严格地限定“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第二,“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有报道称,自“7号文件”实施后,不少企、事业单位已禁用“两规”;第三,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第四,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可以说,执政党试图更为严格地限定“双规”制度的适用主体、对象的范围和程序,从而使之更好地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容。中央纪委有关人士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下在打击腐败分子的过程中,纪检机关将更加关注人权,规范“两规”措施,保障被查处人的权利。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处长蔡晓曾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
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遽然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两规”“两指”措施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这种程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据,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得到较为完整的保障。而一个社会在惩罚犯罪活动时候是否同时尊重其权利,乃是其是否建立法治制度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