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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官员开房纪录 如此监督真的是正义吗?

2017/12/18 17:52:22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1月21日上午,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浙江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与网络上轰动一时的“永嘉县工商局总工程师被曝开房200多次卧轨自杀”事件有关。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宣称自己是揭露官员违法行为,并不是违法。

被曝官员自杀身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缪某某因报批事项受阻,迁怒于永嘉县工商局的王某,于是合谋报复。通过原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缪乙,被告人缪某某查看了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并偷拍记录信息。由被告人黄某某撰写文字,以“永嘉惊现开房局长”为标题,再配上偷拍取得的“王某开房记录”图片,分两次发布到网络上,被大量网站转载。

2014年8月3日,官员王某卧轨自杀身亡,而廖某某和黄某某也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此监督真的是正义吗如果允许公民为实现所谓正义目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那么全社会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特殊行业的职业伦理、依法执法的法定预设都将岌岌可危。

举报者同样违反法律

公民个人信息指不为公众广泛掌握,公民不愿随意公布、涉及隐私的个体信息,开房信息应属此列。如果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普通公民的开房信息,将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将之广泛发布并加以侮辱性言语,导致严重后果,还将涉嫌侮辱罪。公民为了监督、举报官员而实施以上行为,除非刻意捏造歪曲事实,是为侮辱罪的例外。

该案追诉机关仅以一罪起诉,或许正是考虑了被告人有着揭发、监督动机。被告人是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取决于另案处理的拘留所副所长是否非法提供了相关信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副所长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提供依职权掌握的开房信息,都是非法,相应的,本案被告人也确实有着非法获取行为。

正义也不能触碰法律底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为要构成犯罪,还须满足法定的“情节严重”要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一般从非法获取信息数量、次数,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缪某某仅获取一人次信息且未用于违法犯罪,所以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无论该案结果如何,我们都须意识到,再正义的目的都须通过合法手段去实现。其实本案的另一个看点在于泄露王某开房信息的拘留所副所长缪乙,正如辩护律师不能将嫌疑人犯罪事实提供给追诉机关,如果允许公职人员为了所谓的正义泄露信息,那他们也终有可能假借正义之名,干出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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