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在家乐福超市内盗窃价值2000余元的鱼肚,近日,浙江籍男子赵某重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了解,赵某重曾于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1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重在海口市金龙路家乐福超市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超市海鲜干货柜台内的一包“勉鱼肚”藏于小腹前的衣服内,通过收银柜台时未出示该鱼肚和付款。
当赵某重离开收银柜台走至超市出口处的电梯时,被保安发现,遂将其控制并报警,警方当场从赵某重身上搜出被盗的“勉鱼肚”一包。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超市财物,价值人民币23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同时,赵某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重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的物品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