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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烧纸引燃林地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6/19 11:30:30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上坟烧纸引燃林地

“看,这一片烧毁的林地已新栽了树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缪书锦等来到该县音坑乡杨家村,了解被不起诉人潘某的树木补种情况时,村主任这样向他介绍。潘某是杨家村村民,去年2月10日下午,潘某在村公墓扫墓时,点香烧纸后便离开了公墓,后发生森林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附近的山场。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465亩,其中过火林地64亩。

因烧毁村集体林木,潘某被立案侦查。开化县检察院接到林业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后,尝试着让村委会和当事人签订补种协议,让潘某负责管理村防火带两年,同时赔偿受害农户损失4.9万元,支付灭火人员工资1.7万元。随后,该院根据潘某的上述量刑情节,对他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如今,昔日被烧毁的林地已经是一片郁郁葱葱。

开化县位于钱塘江源头,植被丰富,自然资源区位优势明显,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盗伐、失火、贩卖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因而多发。前几年,对这些案件该院都是提起公诉、判处刑罚,但效果并不明显,既没能明显减少犯罪,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未得到修复。从2015年开始,该院专门出台《开化县检察院司法救济生态办法》等文件,在办理失火、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中,全面推行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机制,目前已对26名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修复环境、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失火罪的认定处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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