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1/21 12:55:05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关规章条款的请示》(琼土环资[200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十一条中的“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直接占用土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但不包括租用、借用和承包他人土地等形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已有76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