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男, xxx出生,汉族,
原告:xxx,女,
第三人:xxx
被告:xxx
第三人:x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还建240平方米房屋(60平方米一套,90平方米2套)或者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4.8万元(240平方米*5200.00元/平方米);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履行完第一条义务止(至2015年6月15日过渡费8064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xxx与原告xxx原系夫妻关系,与第三人xxx系兄妹关系。
原告xxx购买湖北省武汉市 xx 的房屋,后原告在该房屋的基础之上加层。建成后,xxx居住东边,xxx住西边。2011年6月15日,原告xxx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以原告xxx的名义、以第三人xxx的名义与被告 xxx就重大项目工程房屋拆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重大项目工程房拆迁还建补偿协议书。原告及xxx按照协议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但xx村委会除还建了以xxx名义和以xxx名义签订的协议外,对以第三人xxx名义签订的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付还建房、发放过渡费的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武汉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