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胡**
申请事项:
申请对毛**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二次手术费等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毛**诉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毛**在庭审前单方面委托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二次手术费等作了司法鉴定。但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采用的评定标准有误,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10.2.15规定,胫腓骨骨折的误工期限为120天,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限为360日存在异议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依法批准!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7月 日
本案开庭前,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进行了鉴定。但我方当事人一直心存疑虑,而且所在的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按原告的鉴定意见书进行保险理赔。我方根据评定规则要求重新评定,法院同意。最后,原告及其代理人同意按误工日的评定准则确定的120天作为误工期限(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是误工日3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