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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5工作人员受贿121万

2015/3/31 21:47:06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房产等商业贿赂共计人民币121万元,今天上午,刘纯等5名原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十四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因有自首情节被法院处以缓刑。

  今天被法院判刑的5名被告人分别为原中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业务员刘纯、原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处总经理马建房、原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业务经理张斌、原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物部副总经理姚军廷、原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资金科科长孟某。

  法院经查发现,今年27岁的刘纯作为原中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业务员,通过利用本单位资金为其他企业融资来开展业务。在业务中,合同签订、审核、申报、调度资金这些环节则是由马、张、姚、孟这4人管理,刘纯要顺利开展业务也必须得到这些人的支持与配合。

  2003年,刘纯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北京益航天兴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双方谈成了两笔业务。2003年9月到2004年6月间,刘纯以过节给单位领导送礼、领导缺辆汽车等各种名义从赵某处索要、收受现金、房产等贿赂共价值人民币90万元。2004年春节前,刘纯约张、马、姚、孟四人在一家宾馆夜总会唱歌,刘纯以“过节钱”为名给予给马、姚、孟三人每人5万元,后又在办公室给张斌4万元。姚军廷还于2003年9月和2005年初分别收受刘纯给予的价值12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和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刘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马、姚、孟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从事的工作均与刘纯开展以融资为主的业务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这正是刘纯向上述人员行贿的根本原因。尽管刘纯与上述人员没有约定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双方基于开展业务而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四人也应以受贿罪给予惩处。鉴于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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