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季汉平于1995年至2006年,在分别担任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乡长、港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港闸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港闸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港闸区副区长、代区长、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确定工程建设、拆迁单位,支付工程款,协调解决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汉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季汉平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但因季汉平受贿犯罪数额巨大,罪行较重,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季汉平减轻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