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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单位能构成自首吗?

2021/11/18 13:42:17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王律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有着一句古话的,那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现在来说相应的犯罪者如果自己坦白或者进行自首的就是可以减轻相应的刑罚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首与坦白,共同点是都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动到案后,在已经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意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坦白的减刑幅度为20%:;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自首可供自首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犯罪者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相应的自首的,减轻刑罚还是大家都乐意见到的一个事情吧。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单位能构成自首吗?

  核心内容:单位犯罪能构成自首吗为什么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单位成员的性质/单位自首/单位成员自首


  从理论上讲,刑罚制度都应同等地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与单位。其原因在于,单位成员与单位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下,各自均是独立的犯罪主体,单位是狭义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单位自身的犯罪主体,而单位成员是单位成员自身的犯罪主体。在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犯罪实行同等处罚的原则下,单位成员应完全等同于自然人犯罪;在刑法对单位成员犯罪实行从轻处罚的原则下,可以基本上将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视为与之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的立法规定的特别情形,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竞合关系,优先选择适用特别法,即对于单位成员适用特别法。由此可见,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刑事的实现,与纯粹自然人刑事的实现没有本质不同,故此,包括自首在内的有关的刑罚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地适用于单位成员。而对于单位能否自首,以及如何理解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则不无争议。


  一、犯罪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有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不适用单位犯罪的单位,其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的主体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单位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罪犯;或者;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此,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不能适用于单位。


  但与之相对的观点是自首制度可以适用于犯罪单位。有学者认为,犯罪单位具有适用自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就可能性而言,单位的意识和行为除了与自然人的意识和行为同质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程序性和整体性的个性。就必要性而言,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提供一个悔罪的机会,而对有自首表现的犯罪单位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外罚又必然直接促进犯罪单位悔罪自新,加速;改造;,故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在根本上符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并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也是犯罪分子;单位是独立的社会人格体,有独立的意志;单位自首具有合理性,最高司法机关已明确指出单位自首是客观存在的;单位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实际案例。; 还有学者认为,单位自首是否成立应从实然与应然两方面进行理解。从应然角度来看,单位成立自首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原则的贯彻和体现,而且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从实然性来看,现行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说是立法者站在自然人犯罪的角度设立的,基本上没有考虑单位自首的情况。但从刑法解释的立场出发,还是可以将单位解释为可以构成自首的。因为可以将刑法第67条第1款中的;犯罪分子;解释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在内,而且这样的解释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本文赞同犯罪单位可以成立自首的观点。因为从立法上讲,既然刑法已经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就表明单位在法律上已经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能力,能够认识与控制自己的行为与意志,单位能够犯罪,能够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当然可以成立自首。而从现实性讲,单位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自然人一样能够趋利避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再者,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提到了单位自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司法实践中,亦有司法机关认定单位一般自首的案例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单位能够成立一般自首,但是能否成立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有学者认为,犯罪单位只能成立一般自首,不能成立特别自首。该学者指出,单位成立特别自首的主要障碍在于特别自首的成立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而我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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