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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2021/11/18 10:45:14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王律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辩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7、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自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至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总体上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优先”。

8、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五、辩护律师申诉控告权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根据该条规定,《诉讼规则》第 57条、第58条对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权作了具体规定。

1、申诉控告权的主体:辩护律师。

2、被申诉控告的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此处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监管等职责的人员。

3、申诉控告的事由: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诉讼规则》第57条第1款规定的16种行为。

4、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向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辩护人的申诉或控告。

5、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纠正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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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反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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