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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2021/11/18 10:27:12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王律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现在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法律,在我国证据在法院的庭审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判刑的依据,所以很多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采集都是整个案件双方的争夺焦点,而证据并不都是可以在案件中起到作用的,有一些证据,他的获得或者是本身就是非法的,这样的证据就不能够作为证据存在,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去了解一下,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的规定有哪些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二、辩护律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依据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活动,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护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辩护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内容之一。但同时,辩护人也有义务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线索,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即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这一事实有初步证明,即辩护人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中的初步证明,其他的证明应当由公诉机关来完成。

三、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中的辩护方法

律师应当充分的行使刑诉法赋予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的辩护权利。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时,按照不同的司法程序,可以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使用不同的辩护方法,完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初步证明。具体如下:

在审判阶段,适时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从上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当证据本身非法或者是获得证据的途径是非法的时候,案件本身的审理之中,不能够采用这种证据,所以当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是案件审理之前采集到的证据都应该是合法的,这也是证据收集之中很重要的一点

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汉阳区律师 资中县律师 什邡市律师 顺庆区律师 广宁县律师 钟山县律师 江岸区律师 蒲江律师

食品监督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法商贩生产的食品不合格,会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承担相关举证,那么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各自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跟随一起了解下吧。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二、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时,要主动承担举证。行政处罚证据种类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对于每一类证据,行政机关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收集,确保证据真实可靠,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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