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律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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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压迫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公诉条件
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应当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剥夺他人生命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
某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5〕10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某村人。因涉嫌重大事故罪,2015年6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铲车在邢台市政公司位于威县洺州镇白伏村北修路工地上施工完毕后,放回车辆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睡在地上看车的伊某某轧死。
2015年6月14日,邢台市政公司一次性赔偿尹某某近亲属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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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起诉书范本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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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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